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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下达2003年第二批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第二批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的通知
(国粮调[2003]20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工商局、农发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2003年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综合〔2003〕302号)上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将2003年第二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1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结果和近两年国家有关部门已安排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情况,此次下达2003年第二批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共100亿斤(贸易粮),全部为地方陈化粮(包括商品周转粮和地方储备粮),详见附件。陈化粮分品种销售计划由各有关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这批陈化粮销售处理时间截止到2004年4月底。按现行粮油统计制度规定,陈化粮销售出库后,在相应的报表中按实际数量作“销售”统计处理,并及时核减库存。销售处理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

  三、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农民利益和粮食市场稳定,各有关省(区、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五部门下发的《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在陈化粮销售前,要逐一核对陈化粮的储存地点和品质,防止将非陈化粮当作陈化粮处理,也要防止将陈化粮作为非陈化粮销售,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特别是要严格审定企业购买陈化粮的资格,实行定向销售,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取得资格认证书的企业购买的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严禁未取得资格认证书的企业购买陈化粮或采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格认证书等方式购买陈化粮。严禁超量购买陈化粮或代其他企业购买陈化粮。严禁倒卖、转让陈化粮购销合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处以非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要建立陈化粮销售处理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监管措施落实到人。对陈化粮销售处理实行全程监管,同时加大对倒卖陈化粮的打击力度。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遵守陈化粮处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回购陈化粮或参与倒卖陈化粮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为避免陈化粮销售对市场粮价造成较大冲击,影响农民收入,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在安排陈化粮销售处理时要注意掌握节奏,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安排销售处理时间,尽可能在粮食收购淡季销售陈化粮。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动态,一有异常,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附件:2003年第二批陈化粮销售处理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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