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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中介[2007]83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自《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全行业在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诚信建设,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缺乏经验,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公司和从业人员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消极观望,存在侥幸心理;各地在促进培训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尚缺乏长效机制。为进一步落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性

  提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是我国保险业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而继续教育制度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落实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从业人员落实继续教育制度。

  二、遵循社会化、市场化原则,完善培训体系与认证制度

  鼓励建立市场化、分层次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满足保险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建立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的认证与管理模式,制订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和后续管理制度。选聘专家顾问,组成“继续教育培训认证与管理评审委员会”对培训机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培训机构资质、培训讲义和培训师资,评审结果应当定期通过网站向业界和社会公告。

  三、加强监督管理

  保监局应督促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件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和年度审核制度,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内容作为登记注册和年度审核的基本条件之一。各保监局办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证事宜时,应当认真复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换证申请前三年的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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