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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08]344号 2008年8月4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引航员考试
  海港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科目、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的《航道与引航》科目由各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考试,其他考试科目由我局统一命题考试。
  引航机构在2008年5月1日前招录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包括之前已被引航机构招录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具有不少于30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后,可以参加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引航机构在2008年5月1日前招录的持有甲类一等二副适任证书且已经担任助理引航员职务的人员,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后,可以参加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二、申请引航员注册和引航员适任证书
  各直属海事局受理申请引航员注册和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得增设其他条件。
  三、引航员引领船舶的权限
  根据《办法》十六条规定,各直属海事局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制定超出《办法》十五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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