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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通航字[2001]113号 2001年3月2日)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

  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
  (一) 港区巡航。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
  (二) 辖区巡航。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三) 跨辖区巡航。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 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第六条 巡航工作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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