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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8月15日 工银发〔1994〕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实行资产风险管理,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一项重要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这项改革既关系到银行内部机制的改革,又涉及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所以实施本办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必须循序渐进,分步推行。在1994--1995年本办法的适应期内,各分行应将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大力推行抵押、担保贷款,建立健全贷款审批机制和严格控制非贷款资产风险等方面。关于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在今年内各分行可先选择10%的开户企业进行试点,明年再将评级试点面适当扩大。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商业银行实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经营机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正确识别和认定资产的经营风险,建立并强化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清收、补偿机制,降低资产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
  第三条 资产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产”系指中国工商银行业务状况表所列表内资产及或有资产。本办法所称“资产风险管理”指中国工商银行辖内机构运用量化手段和各种方法,对辖内资产营运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认定、控制、监测、处置的行为过程。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辖内机构的各项本币、外币资产业务。本办法所称分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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