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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第4号--废止<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轻工总会
 关于印发《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
 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 银发〔1994〕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轻工(一轻)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号)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轻工总会制定了《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规定》中,“对正在建设和准备建设的高级仿伪纸张(带水印、安全线、无色、有色纤维)项目进行清理”问题,自接到本文后,不论企业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均须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二),报企业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和轻工(一轻)厅局,由人民银行分行和轻工(一轻)厅局汇总后,于1994年8月31日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轻工总会,按《规定》予以审查、清理。

附:
       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销售高级防伪纸张的统一管理,保障人民币、有价证券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防伪纸张是指生产纸张时在其中加带水印、安全线及有色纤维等防伪技术的纸张。
  第三条 凡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不含中国人民银行所属钞票纸、证券专用纸生产厂,下同),无论其性质和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实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登记注册及备案制度。
  第四条 凡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企业,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轻工总会进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或名目不同但性质、作用相同的证件。
  第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接受高级防伪纸张定货,并享有组织科技人员开发高级防伪纸张新技术、新产品的法律保护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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