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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
 (1994年7月28日)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市场也得到迅速发展。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和资产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近二年多的时间里,一些地方由于土地管理机构的削弱,土地监察工作不能到位,致使越权批地、多头批地和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又有所抬头,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土地资产的流失,严重影响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土地监察工作,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监督机制,保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土地基本国策的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监察机构,充实土地监察队伍。土地监察是土地统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监察机构是行政执法的组织保证。在机构调整中,各地一定要强化土地监察机构,被撤销的应予以恢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充实土地监察队伍,搞好巡回检查,切实保证土地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强化执法手段,改善土地监察工作条件。各地要进一步密切与公安、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组建各种类型的联合执法机构,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同时,要努力配备交通、通讯和其他办案工具,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办案效率。
  三、研究新形势下土地违法特点,加快完善土地监察制度。国家土地管理局将于年内出台《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和《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地方土地监察的有关规定,以规范土地监察工作。要注意上下结合、沟通信息、协调一致,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四、努力提高土地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土地监察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对各类土地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土地监察人员既要懂政策,又要熟悉业务。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土地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广大监察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积极开展对土地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尝试。近年来,“执法难”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尤为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监察管理体制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监察机构“垂直”或“双重”领导体制的试点,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土地监察体制的改革,为土地监察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进一步开创土地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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