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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失效]

  商业汇票既可由销货单位签发,也可由购货单位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由销货单位签发的,应交购货单位承兑;由购货单位签发的,应经本单位办理承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销货单位。银行承兑汇票无论是由销货单位签发,还是由购货单位签发,都应由购货单位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照供货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三、积极办好商业汇票的承兑。购货单位承兑商业汇票,应具有购销合同和内容完整的汇票。购货单位向银行申请承兑商业汇票,应具有购销合同,良好的资信状况,内容完整的汇票。符合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单位和银行都必须积极承兑。各银行要打破系统封锁,不得拒绝办理跨系统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对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购货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承兑协议,办理承兑。
  四、安排好贴现和再贴现资金。各银行要根据五个行业的国营企业单位供货的情况,单独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规模,下达基层行用于贴现,对国营企业单位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申请贴现,应积极办理,不得对跨系统银行承兑的汇票拒绝办理贴现。人民银行要在基础货币的投放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下达地、市人民银行用于再贴现,对专业银行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申请再贴现的,应积极办理,如遇办理再贴现所需的额度不足,可以向上级行申请追加。
  五、严格票据结算纪律。为保证五个行业的企业单位使用商业汇票能够及时交付货物和按期收到货款,要严格票据结算纪律。销货单位收到汇票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发货,对未发货的,销货单位应按照经济合同承担责任,购货单位对到期的汇票可以向销货单位提出抗辩。单位和银行对其已承兑的商业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票据结算纠纷的调解、仲裁,及时解决商业汇票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结算纪律的行为,各地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促使票据当事人认真执行商业汇票办法
  六、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商业汇票是经付款人承诺付款的票据,具有较高的信用,有利于销货单位按期收回货款;凭商业汇票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有利于企业单位及时取得资金。推行商业汇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五个行业的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企业单位弄清使用商业汇票的作用和意义,熟悉商业汇票签发、承兑和贴现的规定及其做法,在货款结算中积极使用商业汇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人力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企业单位之间对使用商业汇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联系,主动协商;银行之间也要经常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及时准确地办理商业汇票的款项结算,使推行商业汇票工作顺利进行,在五个行业能够取得显著效果。
  七、五个行业的企业单位和各银行自文到之日起,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组织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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