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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水利设施犯罪活动的通知

水利部 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水利设施犯罪活动的通知
 (水办〔1994〕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
  近年来,水利设施被盗窃破坏的问题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水利设施因人为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5亿元左右。各大江河防洪工程设施被破坏问题不断发生,每年被盗割的防汛通信线达10余万米,严重影响防汛指挥;一些提防被挖毁,防洪闸启闭机被盗窃哄抢,在洪水来临的关键时刻无法提闸,被迫炸闸泄洪。各大中型水库的设施常遭破坏,有的大坝被不法分子炸裂,严重威胁下游安全。一些水文测报站(点)的设施遭严重破坏,有的水文站被歹徒洗劫一空,人员被殴打致伤致残。农田灌排设施遭破坏的情况也十分突出,造成大片农田无法及时灌溉,影响农业生产和农业基础的稳定。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水利设施尤其是防洪工程的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盗窃、破坏水利设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水利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增强保卫水利设施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为了切实保证水利设施的安全,坚决将盗窃、破坏水利设施犯罪活动的势头压下去。现就有关问题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侦破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水利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水利治安形势,深入调查研究,尽快摸清本地区盗窃、破坏水利设施案件的底数,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打击的重点,加强侦察破案,强化打击力度,力争在短期内破获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对盗窃、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分子,应充分考虑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依法从严惩处。水利系统的公安、保卫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全力以赴投入到斗争中去。
  二、密切协作,搞好配合。各水利部门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盗窃破坏水利设施案件的破案线索,并为公安机关侦破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要积极协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堵塞销赃渠道。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收购水利设施器材的,公安机关要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公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协助水利部门加强防范措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搞好法制宣传,增强社会保护水利设施的意识。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利法规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发动群众积极揭发、检举盗窃、破坏水利设施犯罪的线索。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以弘场法制,扩大影响,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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