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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8日 农银发〔1994〕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业务的行处,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为了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准确、及时、全面地对农业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本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批准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农业银行机构。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所用会计科目
  (一)增设“17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表外科目。该科目核算在本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出口企业,按规定比例提留的用汇指标以及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而使用的指标。使用该科目时,本行应为出口企业设立台帐,出口收汇结汇时,按规定比例提留的用汇指标,记入此科目的收入方;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的实际支出额,记入此科目的付出方;此科目的余额在收入方;此科目按出口企业分设明细帐户。
  此科目的开户货币为美元,如出口企业结汇货币为其他货币,则应按结汇日本行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为美元记帐。
  此科目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分别收入方和付出方汇总后,连同给外汇局的“外汇指标通知单”一并交外汇局,并定期向外汇局和出口企业发送结售汇指标台帐对帐单,保证台帐余额银、企、外汇局三方正确一致。
  (二)为了准确、及时地计算外汇买卖损益,分析外汇买卖盈亏产生的原因,各经办行应于汇率并轨后,在“844外汇买卖”科目下,按外汇买卖的业务种类,分别设置额度户、结售汇户和调剂户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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