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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公安部
 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
 (保发〔199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2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发〔1992〕301号文件)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盗窃保险机动车犯罪,积极追查失窃保险机动车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年来,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案件急剧增多,导致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对被盗抢的保险机动车辆的赔款已达8亿多元。为进一步切实做好追查、归还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被盗抢保险车辆的侦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同盗窃汽车犯罪斗争的通知》(公通字〔1991〕82号)和《关于转发加强打击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活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通字〔1994〕28号)的要求,对被盗抢机动车辆案件及时立案侦察,加强破案、追赃工作。保险公司接到报失后,对有疑问的案件,可向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公安机关应提供方便。
  二、做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返还工作。返还被盗抢的保险车辆要掌握两条原则:一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在3个月以后追缴回来的,应无偿归还保险公司;二是被盗抢3个月内找回的保险车辆,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
  三、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四、开展全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信息交流。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事务协作中心”,负责开展追查被盗抢保险车辆工作,汇集各分、支公司的信息定期发布。此中心总站设在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中支公司相应设立分站。各分站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切实开展工作。对于总站定期通报的被盗抢保险车辆信息,公安刑侦、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关注,有条件的可输入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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