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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4日 农银发〔1994〕128号)


各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中国农业银行派驻海外的代表机构,为规范其财务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则要求,结合海外代表处的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代表处是中国农业银行驻外的经费事业单位,其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费用包干、定期报帐”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海外代表处的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由总行财会部统一领导,接受总行财会部的指导与监督。
  “预算管理”是指海外代表处的年度经费实行预算制方法进行管理。
  “费用包干”是指经费实行按预算开支年度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包干方法。年度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如遇极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费用,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经行领导批准方向追加。
  “定期报帐”是指海外代表处按规定,向总行财会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三条 海外代表处应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各项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海外代表处的领导负责代表处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海外代表处的开办费是指在代表处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等项支出。
  第五条 筹建海外代表处使用开办费应编制开办费预算。开办费预算由海外代表处筹建机构负责编制,海外代表处筹建机构应在“精打细算、合理节约”的原则下,认真编制开办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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