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2012年版税则本国子目及税率转换原则的通知
(2010年9月13日 税管函〔2010〕177号)
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州海关:
根据2012年版《协调制度》翻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转换的工作安排,我司在国际业务组第三次会议决定的基础上,制定了《2010、2011年版〈税则〉转换2012年版〈协调制度〉本国子目及税率确定原则》(详见附件),并已就此确定原则征求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现将此文印发你们,请各归类外脑机构按照确定原则做好相应的转换工作。
此函。
附件:2010、2011年版《税则》转换2012年版《协调制度》本国子目及税率确定原则
附件:
2010、2011年版《税则》转换2012年版《协调制度》
本国子目及税率确定原则
2010年《税则》本国子目、税率转换及设置的原则如下:
一、子目的保留和设置原则
(一)硬转换原则
现行税则的7、8位本国子目,原则上应全部保留;子目设置应与《协调制度》子目以及原有的本国子目的设置方法一致。
(二)软转换原则
认为本国子目需要合并或受条件限制不能保留的,处理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子目的最惠国税率是否相同;
2.是否属于WCO删除的子目;
3.子目的贸易量大小。建议:如果相关子目税率一致的,则进出口贸易量合计小于3000万美元的进行合并;如果相关子目税率不一致的,则进出口贸易量合计小于500万美元的进行合并;
4.是否属于因贸易政策和统计需要保留的子目;
5.相关子目的出口退税率情况可供参考;
6.设有特惠税率或协定税率的税目原则上全部保留,并给予标注;
7.设有暂定税率和证件管理条件的子目不作为必须保留的依据;
8.所有需合并或受条件限制不能保留的子目均应说明原因,其中涉及贸易量时应注明。
二、税率转换原则
(一)直接对应转换的原则
1.新旧税目完全一一对应,则直接采用原税率;
2.一个税目分解成若干新税目,各新税目均采用原税率;
3.若干税率相同的税目合并成一个新税目,原则上应分列子目并采用原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