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国际函〔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有关部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现定于2011年2月22日-23日在南京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交流经验,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入研判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规划。
  (三)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二、参加会议人员(名额见附件1)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分管负责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卫生厅中医处处长或中医药管理局承担外事工作部门负责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分管负责人。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及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
  (四)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同时代表各自单位参加工作会议,名单另附)。
  为控制会议规模,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派员参会,切勿超员。
  三、会议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 (江苏南京玄武区中山陵四方城2号)
  四、会议报名、报到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于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前往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报到。
  (二)请填写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并于2011年1月31日(星期一)前传真至承办单位,以便会务安排。
  五、联系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