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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

  (一)产品结构及基本交易条款的完整介绍和该产品的完整法律文本;

  (二)与产品挂钩的指数、收益率或其他参数的说明;

  (三)与交易相关的主要风险披露;

  (四)产品现金流分析、压力测试、在一定假设和置信度之下最差可能情况的模拟情景分析与最大现金流亏损以及该假设和置信度的合理性分析;

  (五)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的其他信息。”

  二十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明示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

  二十四、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七条之间增加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由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根据本机构的真实需求背景决定发起交易和进行交易决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计提交易敞口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在该资本比例上限要求内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二十六、第二十八条与第三十七条合并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和制度,明确衍生产品交易操作和监控中的各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的生成和录入、交易确认、轧差交割、交易复核、市值重估、异常报告、会计处理等。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文件和录音记录应当统一纳入档案系统管理,由职能部门定期检查。”

  二十七、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之间增加两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清算,确保履行交割责任,规范处理违约及终止事件,及时识别并控制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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