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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序 号

验  收  内  容

验 收 方 式

验 收 结 果

法 规 标 准

1

条 件

1.应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现场查验原件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

4.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

 

2.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对照省级《设置规划》检查

 

3.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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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建在居民密集区。

现场查看

 

5.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查验《生产水检验报告》

 

6.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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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现场查看

 

2.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与屠宰加工相适应,并符合标准要求。

 

3.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

 

序 号

验  收  内  容

验 收 方 式

验 收 结 果

法 规 依 据

2

设施

要求

4.车间内设有人员及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现场查看

 

1.《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04)

2.《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2008)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化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5.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3

1.至少配备手持式电致昏器、悬挂输送机、屠体清洗装置、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或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或更为先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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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猪产品应使用专用运载工具,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3.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等检验设备,具备对生猪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4.应配备符合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4

屠宰

加工

工艺流程按生猪验收、待宰、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进行。屠宰时做到胴体、内脏、头、蹄不落地。

现场查看

 

5

人员

要求

1.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相应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查验相关证书

 

2.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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