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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标委办综合[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机构,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的任务要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动发展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组织开展2011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
  一、立项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透明、充分协调、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对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二)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提出的事关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发展的国家标准需求,应当优先安排。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标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国家标准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各级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以及国家标准复审确认的修订项目,应当及时提出。
  (三)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定位,突出基础通用、强制性、关键共性技术和重要产品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等国家标准项目,减少一般性产品项目。注意统筹国际国内,提高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注意标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对无充分依据将标准随意拆分为多个项目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四)为及时反映经济社会需求,申报项目采取相对集中和适时申报相结合方式,国家标准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审核、公开征求意见,下达项目计划。对国家急需的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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