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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2011修订)


  地级及以上城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燃料油以外的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
  县级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其“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辖区内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备总数的比例。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能源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十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域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的车辆数占全市域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检验车辆数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100%
              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

  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环保检验车辆数是指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规定,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采用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环保检验的车辆数。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检验机构得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数据应向城市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按照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GB3847-2005)进行检测;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对于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验的情况,按照一次检验计算;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可计入环保检验车辆数。

  十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辖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辖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重点流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还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3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城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十九、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城市市域范围内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对往年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利用的量)之和占当年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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