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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2011修订)

  执行,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按照《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全面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处置的主体责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非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应当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受污泥;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和严格的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实施信息公开。用于农用的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统筹考虑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并确保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十五、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重点工业企业”是指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是指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1.全市域工业企业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开展重点企业(“双超双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市域内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其他重点行业的全部重点企业,分别每两年、三年和五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和评估验收申请,且距离提交创模考核验收申请时间分别不超过两年、三年和五年。全市域内全部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部,并经环境保护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选址等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企业内部开展例行监测,地方环保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企业环保设施(指水、气、噪声的治理设施)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演练。
  2.全市域重点工业企业
  全市域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还须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考核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企业(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定期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并落实本省(区、市)有关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的要求。
  企业具有完备的环保档案。
  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3.全市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
  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当地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应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六、城市清洁能源使用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全市域内清洁能源使用量占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计算公式:

             城市市域清洁能源使用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100%
            城市市域终端能源消费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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