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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4.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环保部门考核要求。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环境事件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市域内未发生或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近三年制定市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近三年在市域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区)的考核。
  (二)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环保厅(局)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三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区)前5名(不含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的排名)。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区),按省(区)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附说明。
  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不考核此项指标,对其持续改进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要求其所有指标均满足现行考核指标要求。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该指标考核对象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环保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00%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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