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2011修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
(环办[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并已经我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环办〔2008〕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城市8500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照本细则开展创建和持续改进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复核和现场抽查等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分项计分。
  本细则中“近三年”是指,从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所在年起(不含)倒溯的前三个年度;除特别说明考核近三年外,其他指标均按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考核;所有指标均参考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数据及情况。资料整编按现行指标体系对近三年数据和当年数据进行整编。
  本细则考核要求中所涉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等,按最新发布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