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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6〕76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军队保卫部门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如其在办案中需要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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