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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医疗美容行业不断发展,医疗美容服务逐渐规范。但是,部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仍存在擅自扩大执业范围、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威胁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决定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方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医政司联系。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张文宝、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010-68792211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秩序,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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