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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除中小企业板股票以外的主板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第3.3.17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5.4.3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 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7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   (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
  (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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