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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3.7.7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
  3.8.2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3.8.3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4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8.5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4.1.1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相关停复牌事项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3.4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额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具体停牌及复牌的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4.3.5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 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 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4.3.6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暂停上市或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7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在9:30及其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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