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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节 大宗交易


  3.6.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4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5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6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3.6.7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3.7.1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3.7.2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3.7.3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7.4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交易业务流程;
  (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
  (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项。
  3.7.5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3.7.6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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