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3.3.1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5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6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X(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3.3.1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3.18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 竞价


  3.4.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3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 由本所另行规定。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4.4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4.5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竟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 成交


  3.5.1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