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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23日 农银发〔199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长春、哈尔滨、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
            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准确、真实、及时地反映财务收支,正确处理财税关系,根据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农村信用社的利息收支坚持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并有利于实际操作。
  (二)结息期的规定。集体农业和农户存、贷款按年结息;乡镇企业、其他集体(对公)企业在信用社开立结算户的个体经营者存贷款均按季结息(未开立结算户的个体经营者贷款利息按年结息);金融机构往来、拆借、调剂资金、联社往来一般按季结息;储蓄存款按储蓄存款条例的规定办理。按年结息的为每年12月20日,按季结息的为季末日20日。
  (三)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方法应遵循一贯制原则。即前后各会计期间应尽量使用同一方法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如确需变动,应经省级分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
  (四)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即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内容):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及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拆入资金和调剂(入)资金如没有按季结息的,也应计提应付利息。
  (五)计提应收利息的范围(即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内容):各项跨季、跨年度未到约定归还期限的贷款、存放中央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定期存款。拆出资金和调剂(出)资金如未按季、年结息的,也应计提应收利息。
  (六)计提应收、应储利息的时间:凡规定有结息期的,均在结息日计提。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季计提:存放中央银行、农业银行定期存款、“保息分红”的股金及长期投资均按年计提。计提的时间为年末月或季末月的20日。
  由于农户贷款户数过多,可在12月20日结息后暂不入帐,俟12月31日仍收不回利息时,再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七)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应按实际执行利率(包括按规定浮动利率)。保值储蓄贴补息支出按公布的贴补利率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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