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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0】123号 2011年01月11日)


  向远洋渔船派遣国家观察员,是我国政府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对远洋渔业实施有效监管的需要。近几年来,我部已陆续向部分远洋渔船派遣了国家观察员,收集了大量第一手科研数据,落实了在相关国际渔业组织的管理要求,对维护我国际渔业权益、争取公海渔业份额及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观察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是指由我部统一派遣、代表中国政府登临远洋渔船(含运输船),执行科学观测、数据收集及其他指定任务的专业人员。国家观察员须熟悉相关远洋渔业生产和科研活动、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及公约的规定和管理措施,并接受过岗位培训,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履行观察员职责。

  二、国家观察员的选拔、派遣等工作由我部统一组织管理,并向相关国际渔业组织备案。观察员执行任务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由我部按国家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三、有关渔业科研、教学单位可向我部推荐国家观察员候选人。国家观察员候选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渔业资源、海洋渔业科学或海洋生物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科学调查实践能力和相应的英语水平;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能适应海上工作。

  四、“农业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负责对国家观察员候选人进行培训,对经考试合格的人选颁发“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任职资格证书”,并将合格人员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列入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人才库。培训中心要做好观察员候选人的培训和服务工作,认真编写培训教材和资料,严格组织考试和资格证书发放,确保国家观察员具备应有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五、根据我部委派通知派出国家观察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国际管理组织的要求,做好观察员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协助和督促观察员做好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派人单位年终应将观察员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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