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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0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3)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4)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二、上市公司在2010年度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四、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10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2010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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