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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五、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201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10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1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1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10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10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2010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10)23号文件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得早于20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0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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