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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0年度报告”或“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 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0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0年度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在2011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公司,本所自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本所于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0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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