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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3、各保监局应认真分析总结辖区内各机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信访投诉等市场反映,选择辖区内部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数量由各保监局根据情况自主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准备。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科学调配检查力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培训,加强经验总结。可参考《2010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材料汇编》,学习借鉴其他保监局的做法。请各保监局将实施方案于2011年2月21日前报保监会。

  (二)选准对象。专项检查应切实按照“看结果、见实效”的要求,认真筛选检查对象,确保“选得准、查得了、罚得下”;清理整顿工作应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应做到有的放矢。

  (三)突出重点。专项检查应紧密围绕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等内容;清理整顿应重点针对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串通、严重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查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确凿。

  (四)从重处罚。严格依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切实发挥查处的震慑、警示效果。

  (五)依法移送。对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贪污、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洗钱、逃避纳税款等案件和线索,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不得自定标准、内部掌握,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阻碍。应主动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支持。

  (六)及时披露。查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在辖区内通报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的结果,及时向新闻媒体披露宣传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扩大社会影响,树立监管部门敢抓敢管、积极作为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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