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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     加盖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                   
  联系人及电话:                      
  四、船舶所有人/定造人
  船舶所有人/定造人:  加盖公司章或个人印章(仅限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五、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审图机构:    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 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船检编号:                        
  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六、海事管理机构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无需加盖印章        
  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    加盖船舶管理业务专用章    
  七、现场确认
  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舶所有人/定造人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       (船名,未取得船名的新建船舶填写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船舶在(船厂名称)船厂(具体位置)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重大改建开工。
  船舶所有人/定造人代表    船厂代表
  (姓名正楷并签字)     (姓名正楷并签字)
  船舶检验机构代表       海事管理机构代表
  (姓名正楷并签字)      (姓名正楷并签字)
  八、附现场照片(包括安放龙骨或开工仪式照片。照片上必须含有地理经纬度、船名或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四方代表,改建船舶还应当附具船舶识别号标记位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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