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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10〕475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

  现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
  (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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