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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0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关事宜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90号)


  2011年1月1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开始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的557个税则号列项下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5号公布)适用协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签发,且货物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起运。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当填写“14”。

  三、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时,进口人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提交符合规定的单证外,还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交上述证明文件或者上述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相关货物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00号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的,相关货物不能享受ECFA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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