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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44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的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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