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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0〕1149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永济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9]6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增加保护对象阐述的章节,根据以往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分类明确保护对象及遗存环境,注意蒲津渡、蒲州故城和黄河关系的整体保护。应明确不同时期遗存的年代、特点与保存现状,妥善处理各时期遗存间的关系,突出规划重点。
  (二)应根据以往考古成果并结合遗址内涵和特点,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完善遗产价值评估,加强对蒲州故城历史价值及蒲津渡铁牛科学价值的研究,做到准确、深入、全面。
  (三)应进一步深化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现状评估,明确其遗存分布、埋深情况和历史格局,对黄河及淤沙、农田、鱼塘等影响因素及遗址现存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归纳总结。
  (四)应将蒲州故城整体划为重点保护区,并根据蒲州故城整体保护的原则和遗址保护管理的需求,按自然边界重新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区划具体边界及重要节点的地理坐标,以增强可操作性;应区分保护区划管理规定与保护措施,管理规定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并结合遗址的实际情况力求准确、具体、严格且具有针对性。
  (五)应针对现状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在加强研究的基础上,补充对黄河-蒲津渡-蒲州故城及其历史环境整体格局的保护内容。在明确遗址埋深的基础上,补充对扰土深度控制的具体要求。加强对铁牛、铁人等重要文物的监测和日常保护,并提出其科技保护研究的规划要求。
  (六)应积极探讨遗址整体保护与展示的方式方法。充分展示黄河、蒲津渡、蒲州故城三者之间的关系;应避免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如对现状较为完好的城墙段进行两侧覆砖和恢复鼓楼等干预性保护与展示措施;建议城址内只作参观步行道,车行道绕行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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