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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
(交通部 (91)交工字78号 1991年02月13日)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主要环节之一。为适应内河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的基础上,并考虑今后发展需要,特制定办法(试行)。

  一、内河航运工程包括:航运枢纽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工程、修造船厂工程、通信工程及航标工程等。

  二、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为依据,按照设计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建设规模、等级标准、任务范围及投资控制额等要求进行编制。没有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不能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初步设计阶段,应在充分掌握工程地点的现状、自然条件、技术经济资料、建筑材料、施工材料、施工力量、外协条件等基本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和优化工作,提出推荐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达到能确定该工程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总体(平面)布置、工程措施及工艺设备选取型和数量、人员编制、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及拆迁、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及三大材用量等。

  四、初步设计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规范、规定进行编制。

  五、初步设计任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同时向被委托单位提供经上级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承办初步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由经营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越。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主体设计单位。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单项设计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或主体设计单位委托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其总体设计及技术方案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归口、协调,文件可单列分册,并应与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其概算和三材应经总体设计单位确认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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