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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保管箱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保管箱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14日 交银发〔1994〕245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北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现将《交通银行保管箱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于1994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分支行可依据《交通银行保管箱业务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托部备案。

附:          交通银行保管箱业务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交通银行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管箱租用人(以下简称租用人)应凭本人有关证件或委托人有效委托文件及委托人有关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向本行提出保管箱租用申请。经本行同意,填写保管箱租用申请表,办妥租箱手续后,方可租用保管箱。租用人因故迁移或有意外情况,应及时通知本行。
  第二条 保管箱租期、租费一般按年计算。可以按年续租。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租费一律预交。保管箱租费、保证金和开户费等各项费用的收取与标准,由各分支行自行制订。如遇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收取。
  第三条 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本行发给租用人的保管箱专用钥匙以及必要的凭证,填写开箱书,加盖预留印鉴,经本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库开箱。
  第四条 保管箱的锁闭和箱内物件之存取,均由租用人自行负责办理。
  第五条 租用人如需更换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向本行提出申请。更换印鉴,本行可收取手续费。
  第六条 租用人如遗失开箱凭证物件,应凭本人身份证件立即向本行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如被人开箱冒领,本行概不负责。因挂失而发生的破箱、换锁、修缮等费用,均应由租用人负担。
  第七条 租用期满未续交租费者,本行有权扣收租用保证金并停止开箱直至租费及滞纳金交清为止。
  第八条 欠交租费一年以上,经本行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人,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者。本行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或开箱。有关一切费用均应由租用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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