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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

  4.审查批准核材料国际运输在我国过境事宜,查处未经我国政府批准运输过境的核材料;
  5.负责办理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证;
  6.应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请求,为核材料国际运输在我国过境提供保护。
  第七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管理核材料国际运输和国内使用、储存、运输中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管理机构为国家原子能机构保卫局。国家原子能机构保卫局会同国际合作局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
  2.制定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的技术标准;
  3.审查批准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许可证;
  4.监督检查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的实施;
  5.同外国政府部门谈判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开展国际实物保护技术交流与合作;
  6.审查和确认外国政府部门对核材料实物保护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公安部在主要进出口岸和生产地区建立核材料实物保护联络点。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核材料国际运输进出口岸转运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核材料国际运输启运前、装卸过程和临时储存时保护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
  3.组织、协调进出口岸发生的针对核材料犯罪案件的侦查;
  4.对进出境核材料进行安全检查;
  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其经营的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
  1.建立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具体管理制度,严密措施,责任到人;
  2.组织实施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工作,落实本规定各项保护措施;
  3.申请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许可证;
  4.向主管部门提供核材料国际运输年度计划及保护工作的有关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核材料国际运输的承运部门应当协助保障核材料的安全。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外国机构或公司洽谈核材料进出口合同时,必须依据本规定的保护级别,在商务文件中载入核材料实物保护条款。
  第十二条 对《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缔约国或与我国缔结核能合作协定的国家,出口第一类核材料的,经营单位必须要求接受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核材料实物保护的安排予以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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