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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

公安部 国家原子能机构
 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
 (1994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防止丢失、盗窃、抢劫、破坏和非法转移,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根据国际《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并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凡下列在国际运输中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均属实物保护范围:
  1.钚239;
  2.铀235;
  3.铀233;
  4.天然铀;
  5.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份的材料;
  6.国家管制的其他核材料。
  第四条 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实行分类管理(级别划分见附件一)。(略)
  第五条 经营核材料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以下称经营单位)经营核材料国际运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安部负责组织查处针对核材料犯罪的案件;指导核材料持有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和国际《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检查监督国际运输和国内使用、储存、运输中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工作。
  公安部核材料保护办公室为核材料实物保护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监督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在追回、保全核材料和交换有关情报方面开展国际协作;负责对被控侵害核材料人员的侦查和案犯的引渡,并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通报对核材料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3.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时,通知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给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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