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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工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1、“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依据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原则,在不超过“中港公司”所属实行“境外工效挂钩”的企业上年实际完成境外工程毛利总额与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之和的30%的前提下,确定效益工资比例,核定当年的“境外工效挂钩”综合含量系数。再按2:4:4的比例分别求出当年的境外工程营业额工资含量系数、境外工程利润工资含量系数和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工资含量系数。“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每年核定一次,由部统一下达。
  2、为加强部对工资基金的宏观调控,部在核定“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的同时,下达统一的工资含量调节系数。工资含量调节系数暂定为100%,需要调整时,部将另文下达。
  第六条 效益工资的提取和使用
  1、按部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资在境内“百含复合挂钩”结算表中实发含量外工资总额项下列支。
  2、境外效益工资在境外工程成本或交纳给施工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具体会计处理,由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在按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工程利润总额和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提取效益工资时,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4、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资主要用于弥补境内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
  5、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资只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留有余额、跨年使用。
  第七条 考核制度
  1、境外工程发生亏损时不得全额提取境外效益工资,必须用效益工资抵冲亏损额。提取效益工资后也不得出现亏损。
  2、考核企业境外工程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未达到部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时,按下式扣减效益工资:
  未完成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效益工资扣减数=上年期末国家资本金总额×(1+部核定的当年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报告期末国家资本金总额。
  3、境外工程国家资本金增值率由部每年核定一次。
  4、国家资本金总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金占实收资本比例。
  第八条 结算制度
  “境外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每年由部人劳司、财会司对部属各水上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年终结算,对企业完成的挂钩指标逐一进行审核,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具体结算按照《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工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结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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