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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工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工程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1994年6月19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境外建筑市场的同时,合理解决由于企业生产能力的派出,造成国内产值下降,含量工资减少的矛盾,弥补企业境内人员为境外工程提供管理服务的工资,充分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家对交通部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不变的前提下,部对所属水上建筑施工企业的境外工程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境外工效挂钩”)办法。根据劳动部《关于交通部水上施工企业试行境外工程工效挂钩办法的复函》[劳薪司函(1993)11号],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工效挂钩”的原则
  1、国家对交通部所属水上建筑施工企业的境内工程仍按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进行结算,对其境外工程按境内人员为境外工程提供管理服务的工资总额与境外工程营业额挂钩办法进行结算。
  2、交通部对所属水上建筑施工企业的境内工程按“百含复合挂钩”办法进行结算,对其境外工程按工资总额与境外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进行结算。
  第三条 “境外工效挂钩”的形式
  1、“境外工效挂钩”是指: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分别与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工程利润总额和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挂钩。
  2、境外工程营业额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活动中,由于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即:
  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承包工程收入+境外技术服务收入+境外提供劳务收入+境外其他业务收入。
  3、境外工程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境外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境外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企业当年综合折旧率-当年行业平均综合折旧率)。
  第四条 “境外工效挂钩”的企业范围
  实行“境外工效挂钩”的企业暂定为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所属的直接从事航务工程、疏竣工程等建筑安装生产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五条 “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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