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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开行办〔1994〕60号)


各厅局: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局联系。

附:        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管理,现就签订借款合同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政策法规局是国家开发银行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开发银行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各种合同的统一文本,负责合同管理办法和合同条款的解释,负责经济合同有关问题的咨询及法律事务等工作。
  二、本行一般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等工作由主管信贷局办理。各信贷局应建立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签订借款合同(包括协议书)一般应采用本行制定的借款合同统一文本。若主管信贷局认为统一文本不能充分表达双方的责权利及有关事项,可以在统一文本上增加补充条款,也可以另行起草。主管信贷局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和在统一合同文本上增加补充条款,应送政策法规局审查。
  四、实行按借款金额大小由行长分级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办法。发放本行计划内安排的硬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信贷局局长签字;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行长签字,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报请行长签字的重要合同,由行长签字;按本行计划安排发放软贷款的借款合同,由主管信贷局负责人联名写出审查意见,主管副行长审查同意后,在合同上签字,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报请行长签字的合同,由行长签字。
  主管信贷局在送签合同时,应填写“借款合同审批表”,一并送领导审批。
  由行长授权签署合同的人,都要办理国家开发银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办公厅根据“借款合同审批表”上合同签署人的意见在合同上加盖签署人名章(签名亦可,签署人系信贷局局长的,由信贷局负责加盖名章)和行公章,其中3份(没有担保的2份)作为正本,加盖“正本”章,并加盖骑缝章;其余的作为副本,加盖“副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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