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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3日 交银发〔1994〕212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北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交通银行资金营运特点,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上述《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汇报。以前总行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为把我行办成规范化的商业银行,按照一级法人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我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完善我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实现信代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最佳组合的经营目标。
  第三条 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灵活调度,监控考核。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确定以下九项指标为交通银行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并以总行为单位全行统一考核。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二、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四、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五、备付金率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一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六、单个贷款比例指标:(1)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2)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七、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八、对股东贷款比例: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
  九、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6%,呆滞贷款不得超过3%,呆帐贷款不得超过0.5%。
  第五条 为保证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顺利实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办法和我行实际情况,监控指标由总行分解到各分支行,并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
  一、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营运资金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含本外币)的比例不得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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