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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管理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管理的意见
 (1994年5月23日)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现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依法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进行管理。
  1.准确掌握三资企业的外国人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姓名、国籍、证件号码、职务、居住地址等。
  2.掌握三资企业一些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企业外方所属国家(地区)、年限、批准单位、经营范围、开业时间等。
  3.对三资企业内的外国籍常住人员依法办理居留手续。签发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对确需办理一年多次有效职业签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办理。经审查不能确认为外国籍的,不发居留证,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三资企业批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避免出现多处重复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在为三资企业内的外国籍常住人员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后,在其护照签证的下方加盖“外国人居留证已签发于××市(县)”的长条章(6×1.2CM)。如在其他地方因工作需常住,可办居留地点加签。
  4.依法管理三资企业雇用外籍人员。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临时来华外国人在三资企业内谋职的,必须在取得劳动部门的就业许可证后,才能为其改变身份,签发居留证。对未持职业(Z字)签证来华的三资企业的外国籍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上),可直接改变签证字头。按规定签发居留证。
  5.对三资企业常住外国人每年验证一次。
  (二)依法对三资企业地点设置和外国人住所、办公处所进行管理。对三资企业和外国人住所、办公处所设置的地点要进行审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要依法限制;已经设立的,依法令其在指定时间内迁移。
  (三)依法处理或协助处理涉及三资企业内的外国人的事件、案件。
  (四)依法保护三资企业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办法
  (一)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掌握三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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