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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初次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民警察,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应当作出口头检查;对再次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要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警容风纪规定受到处分的人民警察,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能记功、晋级、受奖。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的所在单位,年内主管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受奖,单位集体不得记功、受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务纠察人员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执勤中负有对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进行纠察的责任,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服从纠察。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武警部队警务纠察人员应当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89年11月公安部印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式样

  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存根)            年  月  日

┌──────┬────┬──────────────┬──┬────┐
│  被   │单位  │              │时间│    │
│  纠   ├────┼─────┬──┬─────┼──┼────┤
│  察   │姓名  │     │性别│     │职务│    │
│  人   ├────┼─────┼──┼─────┴──┴────┤
│      │警号  │     │地点│             │
├──────┼────┴─────┴──┴─────────────┤
│违   本 │                           │
│纪 及 人 │                           │
│问   态 │                           │
│题   度 │                           │
├──────┴────┬───────┬────────┬─────┤
│违纪人签字      │       │ 纠察人签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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