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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十一条 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着警服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列队的人民警察在行进间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人行举手礼,队列人员行注目礼。参加集会、升国旗时,列队的人民警察行注目礼,队伍中的带队人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行注目礼。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应当建立警容风纪纠察制度,派出纠察队在辖区内巡回纠察。
  第十八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纪律,讲究方法,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纠察任务时,应当佩带警容风纪纠察臂章。
  第十九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不服从纠察的人民警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带回纠察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其写出检查。
  第二十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应当填写《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式样附后)。违纪人所在单位收到通知单后,应当对违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由省、地、县公安机关根据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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