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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上市公司披露各类公告的同时提供电子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上市公司披露各类公告的同时提供电子文件的通知
(2003年12月16日)


各上市公司:

  为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从本所网站检索到上市公司的各类信息,现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各类公告的同时向我部提供公告的电子文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向我部提交的电子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全文、发行上市公告及附件、临时公告及附件、上市公司章程及后续修订稿、公司治理相关文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法律意见书共六个类别。上市公司上传公告电子文件时,必须明确公告所属类别;

  2、上市公司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向我部递交公告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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